恒安标准福惠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23: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岁(含)以下,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 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0 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
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本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 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只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 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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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为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
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乘以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慰问金,本合同终止。
四、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除给付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的 2 倍进行特别给 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永久完全 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