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美满一生两全保险
2014-09-22 10:18: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4)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5.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5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6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5.7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6.1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6.2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
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7.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8.1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2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 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9.1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的 24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9.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 24时��效力中止。
第十条 效力恢复
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当日的 24 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
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3) 本合同期满;
(4)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2.2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2.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3.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13.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13.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3.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