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两全其美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2 10:15: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期为被保险人
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 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
止。
\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查询。
5.2 保单质押借款 一、本合同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且有效期间满2年的,经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 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净额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 日。
二、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 偿还借款本息。
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3保险费自动垫交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 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 同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现 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5.4减���交清在本合同生效2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若您超过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且 在宽限期满前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以办理减额交清当时的合同条件, 相应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 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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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复效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
^ 合同解除和变更
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