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2014-09-22 09:28: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起至
合同约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 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2.4.1 条的“身故保险金”外,还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3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 人仍生存,则我们将根据您在本合同上载明的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间,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 我们将按照第2.4.4条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缴费期限 |
保险期间 |
给付比例 |
|
第3个保单周年日 |
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记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
||
两年 |
六年 |
9% |
3% |
三年 |
十年 |
12% |
4% |
五年 |
十年 |
15% |
5% |
五年 |
十五年 |
18% |
6% |
五年 |
二十年 |
21% |
7% |
十年 |
十五年 |
36% |
12% |
十年 |
二十年 |
42% |
14% |
十五年 |
二十年 |
54% |
18% |
2.4.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一次性 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 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 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 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
当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需不小于50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当时的书面约定执行。
2.7 责任免除
2.7.1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2.7.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2.7.1中的第1条、第2 条以及第4条至第7条;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4. 细菌、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