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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1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龄需不小于50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的书面约定执行。

  2.7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 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 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 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3.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 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

  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4.3.1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