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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富贵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58: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 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

  17、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9.9 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 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 们,本合同继续有效。

  10.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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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本合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及生命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2 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

  10.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 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10.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1.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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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减额交清保险

  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 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 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同时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我们将退还 红利余额。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保险金额。

  11.2 保险金额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如本合同已变更为 减额交清保险的,则我们不接受保险金额变更的申请。 (一)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如以标准体承保,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

  期间内,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您可于合同生效对应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增加保险金额。但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保险金额一次。 (1)本合同生效后,每届满五周年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2)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但本合同生效未满两年,

  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的,可以保留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至本合同生效届满两 周年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已经过年度的 责任准备金18。每次增加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