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4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缴纳 期缴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70%(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不受此限)。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或减额缴清保险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 借款及借款利息。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缴,且您在宽限期结束
时仍未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
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缴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您所垫缴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缴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4 减额缴清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将以保险费到期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 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减额缴清后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千元。
减额缴清后,本合同不再分配红利,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将一次性支付给您。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年复利方式计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 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