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 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 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
当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需不小于50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当时的书面约定执行。
2.7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 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 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 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 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3.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 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
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