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免除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4.6 宣告死亡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
10.2合同内容变更
10.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通讯方式变更
10.5司法鉴定
10.6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现金价值
11.7全残
11.8红利累积利率
11.9生存金累积利率
11.10毒品
11.11酒后驾驶
11.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1.13无有效行驶证
11.14利息
11.15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 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累计已 缴纳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 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4.2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 人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我们将按照第2.4.3条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 支付“生存保险金”。
保单周年日
第3个保单周年日
至
第10个保单周年日
第11个保单周年日
至
第20个保单周年日
第21个保单周年日
至
第29个保单周年日
给付比例 10% 20% 30%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 累计已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