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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黄金鼎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09:4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附加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

  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 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

  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 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

  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

  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4) 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7.5),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的1倍“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

  w 保单红利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