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
2014-09-18 13: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日至 50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当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如意三保长期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如意三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 总和给付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成立 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21.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车;
21.1.6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2 发生上述 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 发生上述除 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保单贷款
23.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 现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23.2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合同的贷 款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23.3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 其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 款利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 息,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24.1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 未清偿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自动贷款 给您,为您垫交该期保险费,该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24.2 如果在垫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4.3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第二十五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25.1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应先结清应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 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否则,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扣除前述欠款及 其应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释义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26.1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时开始生 效。
26.2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
26.3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 簿、护照、军人证等。
26.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