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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8-20 11:06: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残疾 满期生存金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满期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规则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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