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
2014-10-13 14:0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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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 款)合同(以下��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1、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保障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年龄 为 22 至 60 周岁3,且身体健康。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所保障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止,具体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180 天内(含 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级残疾 (详细定义见附表一)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 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的,我们豁免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确定日以后的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保险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所保障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任何本附加险合同所保 障合同的保险品种、交费期间及保险金额等影响所保障合同交费金额的变更。
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单年度。从保 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 度等。
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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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所保障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者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1。
3.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2;
(3)若因被保险人残疾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需提供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 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4)若因被保险人身故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需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 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