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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基本险条款

2015-01-17 10:26: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

  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

  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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