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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机器损坏险

2015-01-17 10:36: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

  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

  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

  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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