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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营业中断险

2015-01-17 10:11: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

  间。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

  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

  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兹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

  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

  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账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

  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 。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

  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

  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K09.调整保险费条款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合同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账员)的证明,

  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

  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

  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

  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K10.保单取消条款

  谨此声明,在本保单下附加以下条款:

  本保单可在任何时候由被保险人申请取消,但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费将

  根据短期费率标准或最低保费予以调整。保险人欲取消保单时,须提前90天将书面取消通知

  送至被保险人最后为保险人所知之地址,保险费按照日数比例调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1.不得进入条款

  兹约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如果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在此定义的)损坏,

  阻止或妨碍对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引起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

  失,则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这项损失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

  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赔偿期限为自损坏发生二十四小时起,至此后不迟于十二个月为止,由于发生损坏营

  业结果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处所或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本保

  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应

  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

  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顾客、委托加工企业处所或工程承包商施

  工过程中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

  中断或受到干扰应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

  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同意本保单不以下列条件

  为保险生效的先决条件: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

  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

  责任为基础。

  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兹规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由于食物变质或被污染,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

闭营业处所/设施,使营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