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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11:32: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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