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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施救费用怎么样呢?

2015-01-13 14:04: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03. 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04. 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05.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06.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07.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08. 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0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0. 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1. 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2. 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