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珠宝商综合保险(2009版)
2015-01-13 13:46: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保珠宝商综合保险(2009版)
保障期限: 1-5年
投保须知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五)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下火或其他类似自然震动;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人员的不忠诚或盗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
2、被保险人雇佣的送递人员;
3、接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商的委托对财产进行托管的客户、经纪人、或经纪人的客户或代理人;
(二)电脑系统记录发生的损失或灭失;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
珠宝商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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