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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

2015-01-13 11:3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航空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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