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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恒利达”企业综合保险

2015-01-12 13:33: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或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六)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其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其账面原值或实际价值确定。

  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的保险金额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二条 存货及原材料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存货及原材料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如属账外财产,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1.若保险金额已达到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其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计算;

  2.若保险金额未达到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或重置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四)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自行车、机动车、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产品、建议及其他专业服务,包括由被保险人做出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三)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四)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本条款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第二十条 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