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
2014-11-06 10:34: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女性生育保险金”时,应在出院后对所发生的检查、分娩及流产发生的费用提出申请。
二、在申请“女性生育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和生育医学证明,各项住院费用的 原始凭证及清单;
4.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业务范围、工作性质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危险变化的程度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 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释
《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义)。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其实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主合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
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四条社保状态变更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或公费医疗(见释义)的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方式计算相应的保险金。反之亦然。
第十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十六条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指定医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和公立专科医院,但 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特需门诊、特需病房、外宾门诊、外宾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最后一期保险费已经过的日数
/最后一期保险费保障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