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母子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7 11:1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母子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婴儿先天性畸形
(一)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导致身故,或住院分娩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
(三)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 本公司按其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
(四)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1 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本公司按其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给付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
上述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给付和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给付分别以一次为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持有准生证、身体健康、未满12孕周之妇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将其胎儿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导致身故,或住院分娩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孕妇身故
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婴儿身故保险金。
(三)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 本公司按其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 天畸形保险金。
(四)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1 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本公司
按其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给付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 上述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给付和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给付分别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先天畸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母子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
1.孕妇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婴儿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3.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固定金额,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至被保险人分娩满 1周年时止。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