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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团体女性生育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1 09:50: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 投保人为与其无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为孕期津贴保险责任。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并可增加投保可选部分。 一、基本部分:生育��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被保险人于妊娠满 12 孕周后 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分娩、治疗或者终止妊娠,本公司按生育住院津贴日额乘以 住院日数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十日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 住院日数达到十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孕期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按约定给付孕期津贴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妊娠满 12 孕周2,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全额孕期津贴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12 孕周内流产而终止妊娠,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 10%孕期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妊娠满 12 孕周,本公司对其当次妊娠不再给付孕 期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妊娠,则本公司给付的孕期津贴保险金总额以孕期津 贴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孕期津贴保险金达到孕期津贴保险责任的保 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孕期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1 本公司: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孕周:从怀孕前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每 7 天为一周。

  长生附加团体女性生育津贴医疗保险 条款 2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非孕产期3内的住院; 二、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

  理治疗。

  第五条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一、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二、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 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的医疗机构。 三、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违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费用收取规定,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

  院作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之资格,并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及被保险人名册上 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交付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附加 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 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3 孕产期:指怀孕至分娩后第 42 天之间的期间。

  长生附加团体女性生育津贴医疗保险 条款 3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 保险合同; 二、 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 投保人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4。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5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 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6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