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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林木火灾保险(2007版)

2015-01-12 13:29: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内的火灾损失,凡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50亩)×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100%-(残值/实际价值)×100%

  四、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林业、气象、消防部门的证明)、损失清单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申请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需要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索赔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款。如果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保险公司将视被保险人过错的大小,全部或部分扣除保险赔款。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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