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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10:33: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比例乘以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天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 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 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 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意外 残疾保险金

  2.4

  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

  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上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 起,至旅程结束离开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 的时间止。

  保险期间

  2.3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险金限制

  附件 5-3

  4

  (9)

  (8)

  (5)

  (6)

  (7)

  (3)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9)、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事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0)不在此限;

  (1)

  (2)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前述所称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

  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胆管炎、急性食物中毒、急 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遗体遣送费用

  被保险人因突发本条款列明的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符 合本条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其实 际发生的遗体运送回居住地的遣送费用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给付以合 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遗体遣送费用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 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 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 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 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医疗保险 金达到约定的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 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 药费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国外的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

  所指定的药品。

  附件 5-3

  5

  1、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