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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B款)

2014-10-31 09:13: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承担紧急救援责任 和相关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须急救而无法及时联系救援机构,待条件许可时, 应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紧急救援责任 和相关的费用。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本公司授权的

  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 机构提出的索赔。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 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出境日变更和撤消投保处理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出境日。被保险人需推 迟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原约定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被保险人需 提早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变更后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 于接到投保人变更出境日书面申请后,为投保人办理出境日变更手续。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撤消投保,但须在原约定出境 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撤消投保申请后,对投 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一)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 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如投保人申请解

  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驻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

  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指持有相关护照、回乡证或台胞证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

【意外事故】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