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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环球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28 09:50: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如果已发生过理赔,我们不 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您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单,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您可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不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同时您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保险凭证;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责任中所述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义务,我们将不负

  有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所述义务的情况,既不是由于故意行为也不是由于重大过 失导致的,则我们仍应负有这类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遵守所述义务,而这对确 认是否存在索赔的过程没有影响,或对确认我们是否必须赔偿索赔的过程没有影响,或对赔偿水平 的确认没有影响,则我们仍应赔付。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丧失的特殊原因/诉诸法律的允许期限 在下列情况下,我们不负有赔付责任:

  一、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故意试图向我们隐瞒对我们赔付的起因或范围有实质性影响的情 况; 二、我们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并且被保险人没有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异议。六个月的期限 从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拒绝赔偿,并说明了该期限到期之后将发生的法律后果时开始。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按“附表二”的规定按比例退还已支付 的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

  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22后给付。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

  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