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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发生纠纷怎么办?哪些情况保险公司必赔你可知道

2015-10-08 15:4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旅游岳阳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某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某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选择了向旅游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害属于保险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遂依法判处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谢某理赔款9万多元。

  法院判定游客高原反应属意外 保险公司要理赔

  旅游发烧友陈某在西藏旅游过程中,因为急性高原反应抢救无效死亡。陈蕊萍的父母发现女儿早在1998年就在某保险公司投过保险。这份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递增养老保险,“附加险”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两者都为终身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当年12月,保险公司同意对其中的“主险”进行赔付,并向老人给付了“身故保险金”5万元,但对于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却以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而拒绝理赔。在多次协商无效后,陈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案件焦点集中在高原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原地区的特点为气压低,易导致人体缺氧,而急性高原病多发生于登山后24小时内,一般在短期内即能适应,症状自行消失。陈某本身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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