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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2014-08-26 11:3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怎么样?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生存金 满期生存金 重大疾病 意外伤害 年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55岁 2367.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4.5万

身故4.5万

年金1.5万

重大疾病4.5万

万能金账户1.5万

意外伤害18.0万

至85周岁
28岁-28岁 5483.00元 20年

养老年金2340元

身故保险金46.8万

生存年金1170元

满期金11.7万

至85周岁
1岁-1岁 6070.00元 20年

意外伤害45.0万

生存金15.9万

重大疾病15.0万

身故15.0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1年
29岁-29岁 6750.00元 20年

意外伤害148.0万

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2.0万

生存金32.5万

重大疾病12.0万

住院补贴保险金2.0万

满期生存金12.0万

至85周岁
0岁-50岁 10480.00元 10年

重大疾病15.0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红利65.0万

生存金16.0万

身故保障金60.0万

至85周岁
0岁-50岁 13340.00元 20年

住院医疗保障金10000元

生存金32.1万

重大疾病30.0万

分红金204.0万

身故120.0万

住院定额医疗保障金10000元

满期生存金30.0万

意外伤害120.0万

至85周岁
0岁-55岁 15720.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30万120.0万

意外伤害120.0万

生存金三年后,每年领取3千元,60岁后,每年聆取6千元养老金12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红利120.0万

40种重疾,意外,客运交通意外,航空意外b120.0万

至85周岁
0岁-55岁 19104.00元 20年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92.0万

五、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44.0万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70.0万

二、满期保险金48.0万

四、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96.0万

六、重大疾病保险金48.0万

一、生存保险金4800元

终身
0岁-50岁 20960.00元 10年

重大疾病30.0万

身故120.0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意外伤害120.0万

生存金278.0万

至85周岁
0岁-55岁 21150.00元 10年

生存金万能账户1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满期保险金30.0万

意外伤害保障金120.0万

生存保险金32.1万

红利金1元

至8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六、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七、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九、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十、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由于本计划和组合产品故本产品保险条款以主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为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