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恒赢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呢?
2014-10-13 11:2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止,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 特别保险金
1.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6的交费方式,且被保险人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 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50%一次性给付特别保险金。
2.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且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 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50%一次性给付特别保险金。
减额交清后,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时间仍为投保时您和我们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关于减额交清,参见第二十条“减额交清”。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二、生存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62 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本合同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 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满两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7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给���生存保险金。
(3)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62 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本合同的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 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 者之和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 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