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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1:2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于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若本合同已确定 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贺寿终了红利。

  2.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且本合同已 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理赔终了红利。

  3.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您退保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 我们将给付退保终了红利。

  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保险合同年度分配终了红利。HYG3 6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 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9)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我们将以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个人账户价值余额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10);若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将由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垫交,本合 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仍然不足以垫 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则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 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HYG3 7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 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

  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办理复效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生存现金的受益人为您本人,贺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