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贵花年金理财保险计划
2015-06-01 13:1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品特色: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生存给付 二、身故、全残给付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四、年金给付 五、满期生存给付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有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续期保险费,理财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
年金给付 | 有 | 生存给付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按万能账户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在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可选择以年金的形式按年领或月领方式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有 | 1.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若于60岁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合同保险金额的5.5%; 3.若在60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合同保险金额的10%,直至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 | 有 | 若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个人账户价值(仅限身故时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险期间:至81周岁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主合同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主合同保险费。
具体责任免除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向附加合同受益人支付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详细条款
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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