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终身寿险(分红型)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09:3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命末期提前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满 1 年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依当时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临床医疗经验其平均 存活期间在 12 个月以下,被保险人可向我们提交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60%给付生命尊 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
二、在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 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 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出现 全残和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平均存活期间在 12 个月以下,我 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不再适用前 述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的约定。
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我们已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自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之 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终身寿险保险合同(分红型)”。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
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 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
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
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的专
科医生诊断证明其依当时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临床医疗经验其平均 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被保险人可向我们提交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付保险金
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命尊 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在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 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 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出现 全残和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我 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