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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裕丰财(Ⅲ)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3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裕丰财(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8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5]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当时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每年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您选择三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7]的3.5%;

  ② 若您选择五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6.0%;

  ③ 若您选择十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

  ② 满期时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8];

  ③ 满期终了红利。

  若满期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减额交清前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

  3)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9];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理赔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4)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10]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则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