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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裕丰财(II)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2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5]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7.5%的基本保险金额[7];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8];

  ③ 满期终了红利。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7.5%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理赔终了红利。

  3)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9]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则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对因履行《安联安裕丰财(II)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而给付的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设有上限,上限因被保险人身故时是否年满61 周岁而不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61 周岁,上限为200,000 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1周岁,上限为1,000,000元。

  4) 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10]意外身故给付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作为乘客乘坐��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11]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②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