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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BDA)

2014-11-12 09:14: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合同分配的红利,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首期年金领取日一次性分配;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以现金的方式分配年度红利。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我们将签发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5.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我们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的保险费,我们不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本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5.4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本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各保单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现金价值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也将重新计算。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

  投保人,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3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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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