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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珍珠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12 09:0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残,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除下款涉及的公共交通事故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红利分配及方式

  本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通过红利分配来分享公司的实际经营盈余。但本合同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型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且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70%。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的确定日为红利分配公布日。本公司在此公布日分配红利额,并向投保人寄发《年度分红业绩报告》。本公司分配的红利将于每年红利分配公布日计入累积红利;往年累积红利余额将按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因本合同期满、全残、身故致合同终止时,当年1月1日(如在第一个报单年度则为报单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将按合同终止日前最后一个红利分配公布日确定的红利标准计算,以额外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别为七年期和十年期,投保人可在申请时选择其中之一。

  第七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人民币1,000元为一份;

  二、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方式为依照本合同所附的《基本保险金额表》,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进行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后,自保单所载明的保险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在递交投保申请书之后的六十日之内未能交齐所有相关文件及保费,本公司将不继续受理。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