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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1-10 10:0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验尸证明;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6)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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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

  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 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 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 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

  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 人生还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 保险金申请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效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7 保险权益转换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由被保险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将领

  取金额的部分或全部,以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方式转换为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当时

  本公司正在销售的任一款养老金保险产品。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每份为人民币 10,000元,一人可购买 多份。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保证现金

  价值的金额基于保单年度末金额根据合理的方法计算而得,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

  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

  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

  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7.2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

  效申请书,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

  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

  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

  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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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

  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

  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