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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

2014-11-03 10:26: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9)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5.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附加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险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4(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2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0)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3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9.4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