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年年宝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9:08: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四条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则全残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第五条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其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1)因九种重大��然灾害(释义五)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2)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六)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第六条 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的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其所对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单周年日及其所对应的生存现金金额详见下表:
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第五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2%
第六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4%
第七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6%
第八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8%
第九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10%
第十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12%
第十一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14%
第十二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16%
第十三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18%
第十四保险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20%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第七条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