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03 08:53: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8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红利事项
3.1 红利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
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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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即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
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并至多分配一次。
终了红利有以下三种情况:
(1)满期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增加满期保险金的形式给
付。
(2)体恤金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且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我们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增加身
故保险金的形式给付。
(3)特别终了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
增加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形式给付。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
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
本合同约定利率11.10上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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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
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
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
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
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
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
止。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