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11-03 08:4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力的中止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周岁
11.4 意外伤害
11.5 毒品
11.6 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
11.9 现金价值
11.10 本合同约定利率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8.2 保险事故通知
8.3 保险金申请
8.4 保险金给付
8.5 诉讼时效
9.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0.2 地址变更
10.3 未还款项的扣除
10.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 1 -
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第一保单年度
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2 -
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为各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
病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数÷交费期间
年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1.4身故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的已交费年数÷交
费期间年数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