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4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本附加合同满期;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主合同减额交清;
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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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三条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
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 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100 元,该红利将直接进入您 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100 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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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领取方式
第十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附加合同有可分配 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保险单红利
第九条
保险单红利
第三部分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 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若我们已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及本附加合同项下
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三、初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二、十三、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 付初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初中教育金,则初中教育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险金累积帐户,并按本公 司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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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