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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0-31 08:5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

  任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在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 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4.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 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相应 最低限额。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或分期交纳。若您选择分期交纳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

  费后,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主险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

  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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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 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在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现金价值权益

  7.1 减额交清

  如果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减额交清功能。若您在交费期内决定不再 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计算减额交 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交清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2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 不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6的 7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贷款利率 按本条款约定利率17。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

  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每 6 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 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