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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31 08:4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1)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的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领取方式:

  ① 现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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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率 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

  中止及终止后不计息。您可以部分或全部领取累积生息账户的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限一次。自

  上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存续不足一年的(包括因合同解除导致存续不足一年的),我们对领取金额按银

  行活期存款方式计息。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我们按现金领取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

  更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领取方式适用于未来年度领取的生

  存保险金和祝寿金。

  (2)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

  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相应

  最低限额。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若您选择分期交纳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

  费。

  5.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主险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

  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2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

  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

  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在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积利率:依照我们每年宣告的累积利率来执行。

  7.现金价值权益

  7.1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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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的 7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个月,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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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本条款约定利率 。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

  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每 6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

  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