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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款)

2014-10-30 10:4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时,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其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大学教育金,并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给付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大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我们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上述两项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① 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总额减去累计已经领取的大学教育金总额;

  ②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身故通知书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C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年龄应在18 周岁以上、54 周岁以下。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30 天以上、10 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按照第3.3 款的规定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且保险单账户价值降为零或出现负值;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