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09:46: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额相应调整,具体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55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 同 成 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 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两部分构成。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 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 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 1%给付关爱年金。
生 存 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 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保险 金;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 故 或 身 体 全 残 保 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 105%;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 保 人 意 外 伤 害 身 故 或 意 外伤 害 身 体 全 残 豁 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3.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祝寿金”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 任,并与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