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9 08:5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后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退休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退休金。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可在领取退休金之前申请变更。
三、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及其相对应的红利账户累积金额退还投保人,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及其相对应的红利账户累积金额退还该被保险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在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少于五人时,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及其相对应的红利账户累积金额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及其相对应的红利账户累积金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就尚未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对于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被保险人,不能申请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除对已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被保险人继续承担支付退休金责任和对个人账户转保留账户的被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外,本公司于收到所需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及其相对应的红利账户累积金额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现金��值及其相对应的红利账户累积金额退还被保险人,同时注销交费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投保人证明;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四、对于建立了保留账户且保留账户建立已满三年的被保险人,如果尚未开始领取退休金,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如果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不能申请解除合同。
五、建立了保留账户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释义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本公司】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