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9 08:5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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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账户保证收益
交费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按经过天数以年复利累积。
第六条 保留账户及其红利账户
一、保留账户
(一) 被保险人离职时,如果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中已归属其名下的部分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被保险人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将其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中未归属其名下的部分记入为投保人建立的公共账户,将个人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中已归属其名下的部分保留,本公司继续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 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如果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被保险人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将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退还投保人,将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保留,本公司继续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三) 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记入保留账户。保留账户的管理费收取比例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个人账户转保留账户时约定,可以不同于原个人账户的管理费收取比例。
二、红利账户
本公司为保留账户建立相应的红利账户,储存其产生的红利。
三、账户保证收益
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按经过天数以年复利累积。
第七条 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及其收益,全额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及其收益的归属条件和比例,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书面告知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离职时,本公司依据该归属条件和比例确定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收益归属该被保险人的部分。
第八条 红利分配
一、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投资状况计算可分配红利的盈余,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交费账户或保留账户的红利分配方案,并保证对交费账户或保留账户的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每年的红利公布日起三十日内分配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再进行红利分配。
红利账户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按经过天数以年复利累积,并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可以申请将交费账户所产生的红利作为保险费全部或部分转入相应的交费账户中,未转入交费账户的部分继续留存于原红利账户中,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按经过天数以年复利累积。
二、被保险人因离职、身故、全残等原因退出本合同或因退休注销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的,本公司参照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方案给付其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未分配红利期间的红利。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参照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方案给付其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未分配红利期间的红利。
四、建立了保留账户的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其保留账户未分配红利期间的红利,本公司参照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方案给付该段时间的红利。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信息、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的分配方案、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权益归属条件和比例、投保单位正式员工总数等资料。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